周星驰控告《壹周刊》冤枉他嫖妓,《壹周刊》最后要加倍赔款求和才能了结诉讼(资料图片)
艺人周星驰控告《壹周刊》及主编5年前刊登的报道,诽谤他在上海嫖妓,案件原定今年6月在香港高院开审,但《壹周刊》提出大额赔款和解的要求,他最初认为赔款不足而拒绝接受,直至对方将赔款加倍才接受。周星驰昨日(10月17日)透过律师在高院宣读声明,重申任何影射他与该名女子有任何关系的指称,都是欠缺理据及不成立的,正式替案件画上句号,惟赔款金额未有在庭上透露。
原告周星驰在公开声明中指,于2003年8月20日出版的第702期《壹周刊》,刊登一篇诽谤他的报道。该期封面刊出一张他的大幅照片及《女友早机走 发廊妹接力 周星驰套房有安全套》的标题,内页则刊印了一句:“周星驰在上海拍戏拍得如火如荼……但本刊发现,星爷趁女友回港,即晚与发廊妹短聚”。
周星驰认为,上述报道、封面及内页句子,含有多句影射他在其女朋友离开后数小时,即对女朋友不忠;又影射他在上海嫖妓及指他是不道德的人,因此对他构成严重的诽谤及虚假指控,令他觉得极度愤怒、苦恼及尴尬。
周又指《壹周刊》的诽谤言词,其后更在该杂志的网站及其他媒体(包括壹传媒旗下报纸《苹果日报》)刊载,进一步加剧对周星驰造成的损害及伤害,因此他兴讼控告《壹周刊》的出版人及东主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该刊主编左少珍等被告诽谤。
周星驰在公开声明中表示,该酒店套房有两个分开的房间,而带该名女子入酒店套房的是另外一名男子,而该男子是于晚饭后单独离开该套房及于凌晨3时后,才与该女子回套房。周星驰并不知悉该女子在该套房内,也与她无任何形式的关连,任何影射周与该女子有关系的报道,都是欠缺理据和不成立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