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S
【星岛网讯】大S(徐熙媛)打赢台北市税务局官司后,税务局仍考虑继续对她提出上诉。税务专家说,演艺人员收入高,因此成立工作室节税、避税。尽管大S打赢官司,但仍值得探讨。
台湾《中国时报》报道,大S成立“太平工作室”后,进行演戏、主持、广告等活动,被北市税务局以工作室属于“人力派遣业”课税,大S不服提起行政诉讼,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胜诉,可少缴11余万元税款。
台北高等法院采纳大S看法,认为北市税务局对“太平工作室”收入,应按“技艺表演业”核课营利事业所得税,而非以“人力派遣业”计税。若按人力派遣业课税,是依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30%计税,表演业只有17%。以大S此案而言,北市税务局认定工作室92年度“营利事业所得”为200多万元,应补税40多万元,但若改以表演业课税,补税金额为19万余元。
依人力派遣 多课13%
税务专家举例说,大S早期并无个人工作室,按综所税“执行业务所得”课税。后来,她成立工作室后,并无账本,但大S个人表演,按当年人力派遣净利率为30%,因此若大S赚100元,以30元所得,按营所税率25%课税,要缴税7.5元。
但大S坚持她不是“人力派遣”,而是“技艺表演”净利率为17%,因此大S赚100元,按17元所得,按营所税率25%计,仅缴税4.25元。
大S卖命 强调为自己
税务专家强调,一样是个人表演,但缴税结果不同,关键是成立工作室。按常理,大S个人是应按综所税“执行业务所得”缴纳更多的税;但结果却以成立工作室,按营所税“技艺表演类”少缴税,这种节税作法,被台北高等法院判她胜诉后,已引起演艺界热烈讨论。
大S日前对税务官司胜诉回应:“艺人是卖‘艺’和卖‘命’,我们工作是为了自己,跟税务局说的‘人力派遣’不同,如果其它艺人遭遇同样状况,我很乐意提供意见。”20日又传税务局可能要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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